環境部公告「禁止或限制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」&發布「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」
為接軌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「吉佳利修正案」新增納管高溫暖化潛勢物質「氫氟碳化物(HFCs)」,環境部於今(114)年2月25日公告「禁止或限制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」及發布「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」,於114年7月1日起,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,須取得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,並於115年起凍結氫氟碳化物消費量,自118年起分階段削減消費量,與世界各國共同減緩全球暖化。
環境部表示,氫氟碳化物主要應用於冷凍設備、電子清洗、工業製程、消防器材以及材料發泡等領域,為破壞臭氧層物質氟氯烴(HCFCs)常見的替代化學物質,該物質雖不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,但具有高溫暖化潛勢(GWP),部分氫氟碳化物的GWP甚至是二氧化碳的萬倍以上,故於蒙特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通過「吉佳利修正案」,並將氫氟碳化物納為公約管制物質,希望各締約方限制氫氟碳化物製造與輸出入,且依已開發、開發中國家分階段管制氫氟碳化物消費量(即製造量+輸入量-輸出量),以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的使用。
吉佳利修正案截至目前已有超過160個國家與區域遞交批准文件,承諾遵循該修正案的削減時程與管制規範。為善盡地球公民之責任,環境部亦自主遵循國際公約,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授權,公告「禁止或限制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」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,並發布「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」,重點說明如下:
一、遵循「蒙特婁議定書」吉佳利修正案之管制規範:明定我國消費量基準量為24,523.8642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,以及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。
二、明定我國氫氟碳化物管制政策與措施:
- 管制事項與生效日期:自即日起禁止製造,以及自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。
- 核配申請期程:114年3月底前,向環境部申請114年核配量;後續每年7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次一年度核配量。
- 核配計算公式:114年核配量為109年至111年氫氟碳化物年平均執行實績加上98年至99年氟氯烴年平均執行實績之65%;115年起核配量以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之50%,加上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,占可核配國家消費總量之比例計算。
- 核配原則:保留年度消費量15%作為國家保留量後,優先核配予使用廠商,再核配予供應廠商。
- 作為製程使用之原料用量,不納入消費量計算,但應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證明用途文件。
- 申報規定:具核配資格或持有核配量廠商應於每年1、4、7及10月底前,向環境部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;如屆期未申報且逾期未補正時,該季執行實績視為零;連續8次執行實績為零時,將廢止其核配資格並扣除當年度未執行核配量。
有關相關詳細內容,請參閱本新聞附加檔案,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網址:http://gazette.nat.gov.tw/egFront/index.jsp)下載。
相關總說明重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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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環保公約與法規依據
- 《蒙特婁議定書》「吉佳利修正案」:新增納管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(HFCs)。
- 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第38條:環境部依此條款公告相關管制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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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政策與措施
- 公告時間:114年2月25日
- 管制對象: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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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施行日期:
- 114年7月1日 起,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
- 115年 起,凍結氫氟碳化物消費量
- 118年 起,分階段削減氫氟碳化物消費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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氫氟碳化物的影響
- 主要應用於 冷凍設備、電子清洗、工業製程、消防器材、材料發泡 等領域。
- 為 氟氯烴(HCFCs)替代物,不破壞臭氧層但具高溫暖化潛勢(GWP)。
- 部分氫氟碳化物GWP為二氧化碳的萬倍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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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配與申請規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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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事項:
- 自即日起 禁止製造
- 114年7月1日 起,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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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配申請:
- 114年3月底前:申請114年核配量
- 每年7月底前:申請次一年度核配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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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配計算:
- 114年:以 109-111年氫氟碳化物年均執行實績 + 98-99年氟氯烴年均實績65% 為基準。
- 115年起:以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 50% +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 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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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配原則:
- 保留15%作為國家保留量
- 優先核配給使用廠商,再分配給供應廠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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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納入消費量計算:
- 供製程使用的原料用量,需經經濟部產發署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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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規定:
- 每季(1、4、7、10月) 底前須向環境部申報執行實績
- 未申報逾期,該季實績視為零
- 連續8次為零,將廢止核配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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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制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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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與國內影響
- 全球進展:160多個國家與區域已遞交批准文件,承諾執行削減時程。
- 我國目標:透過管制高GWP溫室氣體 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消費量,達成溫室氣體實質減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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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續計畫
- 環境部近期將召開氫氟碳化物核配制度說明會議,協助廠商理解 核配資格、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。
- 詳細內容:可參閱 新聞附加檔案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(發布日起3日後)。
限制氫氟碳化物製造、輸入、輸出、販賣、使用或排放草案總說明